通借通还借阅规则


1.读者持已开通借阅功能的天津图书馆读者证或天津市公共图书馆通用读者卡(以下简称读者证),可在各成员馆(天津图书馆文化中心馆、复康路馆、海河教育园馆(以下简称“三个馆区”)及已开通通借通还服务的区级公共图书馆)办理中文图书的外借及归还手续。

2.免押金读者证可在各成员馆(天津图书馆三个馆区及已开通通借通还服务的区级公共图书馆)外借中文图书5册、外借中文期刊5册,可阅览馆藏中文文献;升级后的免押金读者证和有押金(100元)读者证可在各成员馆(天津图书馆三个馆区及已开通通借通还服务的区级公共图书馆)外借中文图书10册、外借中文期刊10册,可阅览馆藏中文文献。中文期刊提供通借不通还服务,仅限在提供中文期刊外借服务的所属馆进行外借及归还。图书(期刊)外借期限30天,借期内可续借1次。外借图书(期刊)逾期未还,宝坻区图书馆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不再收取逾期服务费,望读者积极主动按时归还图书(期刊),以免影响读者证使用。

3.借、还图书均采用自助模式。读者在完成图书借、还书手续后请务必打印凭条,核对书名、数量是否相符,并在提示的还书日期前归还图书。读者在使用自助借还设备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工作人员。

4.读者携已办理外借或复印手续的文献资料离开借阅区域前,请检查图书有无破损(折页、勾画、圈点、书写、撕割、调换等)、污损和缺页,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由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处理后,再办理外借手续;读者还回的图书如有未经工作人员确认的破损、污损和缺页情况,按我馆“读者损坏、遗失文献赔偿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5.读者损坏、遗失文献的赔偿规定:

(1)读者借阅成员馆文献资料,办理手续时,须当面检查原文献,发现污损、缺页等现象要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由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处理后,再办理外借手续,否则还书时发现问题,由借书人负责赔偿。

(2)书刊被污损,不影响正文阅读的,按原价20%赔偿。

(3)书刊文献丢失或文献被严重污损以至于影响正文阅读的,按书刊原价赔偿。

(4)珍贵书刊、绝版书刊污损、丢失,视书刊价值另行决定赔偿数额。

(5)对有意破坏文献(如裁割、撕裂、偷梁换柱等)者,除按文献污损赔偿外,交送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6)请勿将未办理外借手续的文献擅自带出各成员馆借阅区域,否则视为偷窃行为,对偷盗文献者,除收回原文献外,交送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7)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读者损坏的文献,经办理赔款后,一律收归成员馆处理。

6.图书网上续借:

(1)读者持读者证可对自己借出的中文文献在天津图书馆官网或官方微信平台上进行网上续借。网上续借功能自动开通,读者可使用读者证卡号和初始登陆密码(初始登陆密码为卡号的后7位数字部分)登陆后操作。

(2)读者进行网上续借,需先进入天津图书馆网站(www.tjl.tj.cn),点击“网上续借”后,登录OPAC系统后进行续借;登录“天津图书馆”微信平台,点击“我的图书馆”中的“我的借阅”即可在微信平台操作。

(3)所借文献通过网上续借能且只能续借一次,期限为30天,从办理网上续借之日起向后顺延。

(4)读者所借文献已进行过续借或文献已经逾期,则不能办理网上续借。

(5)为确保网上续借成功,建议读者网上自助续借之后,重新登录天津图书馆网站或微信平台,查看所续借文献的应还日期是否向后顺延,若没有顺延或系统提示续借不成功,请携带所借文献尽快到馆办理还书手续。

(6)网上续借为自助行为,由于操作不当或网络原因而造成的文献逾期,成员馆不承担任何责任。

7.请勿在馆内各借阅区域大声喧哗、接打手机、进食等。

8.天津图书馆与市域各区公共图书馆均已实现通借通还,读者可就近办理借、还书等相关事宜。